又来一个民间高利贷纠纷案子,金额34万,5月7号开庭,加上4月16号那一个,一共两个待开庭。这笔34万,其中有4万属于虚增借款金额的砍头息,本金30万,期间已多次支付过利息,上次打电话给我,明确告知对方同意协商我之前付的利息可以不算,付了就付了,剩下的本金分期偿还按银行利息双倍给他,不会因为困难白占便宜,估计也是听到我们负债过高感到恐慌而去起诉,既然我之前已经给到合适公平的方案都不要,那就等起诉捅破吧。
结果也是调解分期支付,还可以提起上诉!我本不想这么做,身边的朋友宽容理解的,资金用于优先偿还。不留余地的,伸头缩头都是一刀,给了方案不同意就走流程!判多少还多少!别以为小芽一天有多轻松,兼顾工作还得处理一堆皮拉烂事。只不过我向来都喜欢逐个击破,日子就是这么过出来的。这并不影响我想东山再起的决心,老粉丝从开始到现在看过我这么多事情,还会认为小芽轻松吗?
1、对于已经支付的高额 利息,还能要求退回吗是的,根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的高额款项,超过法律规定,借款人主张向法院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123,456,789-1/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123,456,789-1/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4倍的除外。
2、已经支付的高额 利息还能要求退回吗是。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利息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 已付 利息超出法定 利息法律分析:已付 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合同部分无效的,责令返还或者扣划本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这个限额,超出的部分利息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可以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