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投了P2P,全身而退利息也要退回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且清退资金的来源也明确包括获利出局人员的收益。这条规定可以说让很多从非法集资中无心获利的人出了一身冷汗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利息是个很大的支出,若不追回这部分盈利,难以弥补其他人的损失。
本案被告人李某冷某与公司相关人员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冷某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者及吸揽资金的支配占用者,可酌情从轻处罚,按照其担任职务的职责范围承担与其吸纳人数吸纳数额相应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经查,本案公司是专门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注册成立,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对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冷某的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40万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在公司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6225.08元,被告人冷某在公司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20054.08元。被告人冷某参与向郑某等七十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61万元,截至案发前给集资参与人共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83.3635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向师某丽等九十四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68万元,截至案发前给集资参与人共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488.1485万元。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就本案量刑提出:1被告人李某通过正规求职网站入职,社会也有类似公司,被告人李某无法判断公司是犯罪性质2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3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没有犯罪前科。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被告人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
被告人李某参与向师某等九十四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68万元。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怎样获得缓刑案情简介: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冷某在担任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小团经理期间,以开展点对点投资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向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